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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