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47号宜化大厦1809、1811室。法定代表人:詹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睿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湖北宜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