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曹春献(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姜存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曾某某
李华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下称宏鑫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长虹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9178185-3。
代表人姚进生。
委托代理人曹春献,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姜存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华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宏鑫襄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鑫襄阳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曾某某在原审提供的购房协议是伪造的,我公司没有一项目部,更没有一项目部的公章。(二)我公司从未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状,曾忠合代收不合法。(三)曾忠合、曾思与曾某某系堂姐弟关系,曾思已死亡,收条是曾思出具的,与我公司无关。曾忠合与曾某某恶意串通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三)项 、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宏鑫襄阳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曾某某提供的购房协议是伪造的。宏鑫襄阳分公司在审查期间提交了一份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但该情况说明不能证实该公司没有一项目部,也不能证实原审协议上的公章是伪造的,故宏鑫襄阳分公司这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宏鑫襄阳分公司申请再审又称,我公司从未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状,曾忠合代收不合法。经查,曾忠合在收到该案的法律文书后,宏鑫襄阳分公司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曾忠合代理其参加本案原审诉讼,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该公司在调解协议上有盖章。故宏鑫襄阳分公司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也不成立。
宏鑫襄阳分公司申请再审还称,曾忠合、曾思与曾某某系堂姐弟关系,出具收条的曾思已死亡,曾忠合与曾某某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公司的利益。对此,在审查期间,宏鑫襄阳分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曾忠合与曾某某恶意串通。
综上,原审双方的调解无违反自愿原则之情形、调解协议的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宏鑫襄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宏鑫襄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综上,原审双方的调解无违反自愿原则之情形、调解协议的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宏鑫襄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宏鑫襄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佼莉
审判员:刘敏
审判员:苏炜
书记员:琚兆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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