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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曹春献(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姜存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曾某某
李华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下称宏鑫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长虹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9178185-3。
代表人姚进生。
委托代理人曹春献,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姜存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华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宏鑫襄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鑫襄阳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曾某某在原审提供的购房协议是伪造的,我公司没有一项目部,更没有一项目部的公章。(二)我公司从未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状,曾忠合代收不合法。(三)曾忠合、曾思与曾某某系堂姐弟关系,曾思已死亡,收条是曾思出具的,与我公司无关。曾忠合与曾某某恶意串通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三)项  、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宏鑫襄阳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曾某某提供的购房协议是伪造的。宏鑫襄阳分公司在审查期间提交了一份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但该情况说明不能证实该公司没有一项目部,也不能证实原审协议上的公章是伪造的,故宏鑫襄阳分公司这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宏鑫襄阳分公司申请再审又称,我公司从未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状,曾忠合代收不合法。经查,曾忠合在收到该案的法律文书后,宏鑫襄阳分公司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曾忠合代理其参加本案原审诉讼,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该公司在调解协议上有盖章。故宏鑫襄阳分公司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也不成立。
宏鑫襄阳分公司申请再审还称,曾忠合、曾思与曾某某系堂姐弟关系,出具收条的曾思已死亡,曾忠合与曾某某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公司的利益。对此,在审查期间,宏鑫襄阳分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曾忠合与曾某某恶意串通。
综上,原审双方的调解无违反自愿原则之情形、调解协议的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宏鑫襄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宏鑫襄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综上,原审双方的调解无违反自愿原则之情形、调解协议的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宏鑫襄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宏鑫襄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佼莉
审判员:刘敏
审判员:苏炜

书记员:琚兆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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