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汪从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友元,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回,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美琴 审判员 周扬洲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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