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
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荆州新立基棉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狮子口镇义星村。
法定代表人:饶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新立基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杨家厂镇新正街。
法定代表人:雷博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荆州新立基棉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荆州新立基棉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新立基棉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5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新立基棉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500万元。
审判长:龙中贵
书记员:夏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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