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狮子口镇义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676488560B。法定代表人:饶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璟,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告:李某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告:任昌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原告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李某富、任昌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毛先平
书记员:XX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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