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庙岭村。
法定代表人:叶元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私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顺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45元,减半收取5622.5元,由原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传平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 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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