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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面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方晓东(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张松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曹升强
严凤蓉
周春华
曹中正
曾中慧
余飞(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
、二审
孝昌县交通运输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当代国际花园A栋6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江福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晓东,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松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升强,男,汉族,1936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陡山乡曹砦村三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凤蓉,女,汉族,1937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陡山乡曹砦村三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春华,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西洪花路179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中正,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西洪花路179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中慧,女,汉族,1992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西洪花路179号。
上列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
被告、二审
被上诉人:孝昌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书苑街。
法定代表人:胡仲杰,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升强、严凤蓉、周春华、曹中正、曹中慧、二审被上诉人孝昌县交通运输局地面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王潜勇
审判员:钟华

书记员:漆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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