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
吉华
马诚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谭军(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
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爆破所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宏斌,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诚,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郧西大道74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民,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峻溟
审判员:张一君
审判员:安妮娜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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