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宏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新建街温州大厦A栋东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龙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号。
负责人:张中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
负责人:董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7楼。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宏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李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宏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宏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湖北宏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亮
书记员: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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