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宏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承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金东,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荣,男,湖北宏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小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承斌,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宏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 孙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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