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欧林湾大公馆*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笆篓湾路**号。法定代表人:杜子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祥,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查封银行账户明细。申请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同意对被申请人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因财产保全错误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