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18号1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舒绪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从权,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博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路。
法定代表人苏禄。
被告苏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一路15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某置业有限公司、苏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630万元。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博某置业有限公司、苏光明在银行存款6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跃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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