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
黎斌
陈鑫芳
宜昌市科创环保有限公司
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
上海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黎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鑫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宜昌市科创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上海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科创环保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科创环保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佑和
审判员:杨舒
审判员:胡松涛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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