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与高某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岱庙葛洪路
法定代表人:夏成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伙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某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高某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高某鹤应诉,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告高某鹤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高某鹤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不能审理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王志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