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
廖伙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岱庙葛洪路
法定代表人:夏成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伙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邓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横堤街9号,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邓殷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邓殷应诉,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告邓殷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邓殷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不能审理该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邓殷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不能审理该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魏早云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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