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易大文。
被告方某某,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方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方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仕仕
书记员: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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