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友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治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乐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治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孝感市友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伟丽,该工会委员会主席。
被告:左治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亚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章家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伟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文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罗菊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振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金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美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左桂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贺建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兴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追加):湖北全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香澳路5号。
法定代表人:高有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云,湖北全洲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专员。
被告(追加):孙芳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长征路12号。
被告(追加):徐台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霞北巷3号。
第三人(追加):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香澳路5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波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云,湖北全洲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专员。
原告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友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左治学、章家炳、刘伟丽、王振清、贺建伟、徐兴仙、湖北全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孝感市友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已清偿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290元,减半收取计111145元,由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吕丹丹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王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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