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发展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吴思啸,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某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文、陈龙,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9月26日,原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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