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车城南路201号S3-308室。
法定代表人:严玉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薛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疆南,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睿,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建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上诉人湖北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谢建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95元,减半收取3298元,由上诉人湖北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贤玉 审判员 涂晶晶 审判员 李 锐
书记员:蔡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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