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威斯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青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28514U。法定代表人:柳洪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良燕,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少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哈尔滨松江电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巨宝二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046671H。法定代表人:祖东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威斯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松江电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湖北威斯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威斯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威斯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张晗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