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好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头笔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周亚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黎,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好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与被告邹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好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好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振远
书记员: 贾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