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好味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首市高基庙镇刘家场村。法定代表人:郭巍,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曦卿,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信某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石厂村***号。法定代表人:李剑,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好味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信某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25470.17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信某某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25470.17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恒增
书记员:丁思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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