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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常利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熊华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常州常利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冯志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殿钊,江苏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常利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根据申请人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7)鄂0505民初51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常利来电子有限公司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常利来电子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其他财产。现因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常利来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常州常利来电子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常利来电子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湖北奥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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