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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奥星保某饮品有限公司与毛某某、李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某某
湖北奥星保某饮品有限公司
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务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奥星保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勉阳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程慧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务工。
原审被告向振。
上诉人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奥星保某饮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某某、向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刘汝梁
审判员:任婕

书记员: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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