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奕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奕天公司),地址湖北省应城市汉宜大道以南碾屋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孝感支公司),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八号西塔楼10楼。
负责人徐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为选择鉴定机构。
原告湖北奕天公司诉被告太平洋财保孝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明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刘康,人民陪审员陈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奕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莎,被告太平洋财保孝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2015年7月28日,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雇佣司机陈涛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受损,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之约定对原告进行赔偿。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认定,说明车辆系与路面障碍物相撞受损。原告提交的武汉捷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证明表明只有在事故车辆发生碰撞时,车内行人碰撞传感系统才会弹起。被告抗辩车内行人碰撞传感系统不是2015年7月28日报险事故所致,因此拒绝赔付,被告的抗辩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洋财保孝感支公司向原告湖北奕天公司给付保险金人民币24588元(贰万肆仟伍佰捌拾捌元),此款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孝感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明 助理审判员 刘 康 人民陪审员 陈 欢
书记员:张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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