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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隆服饰有责任限公司、甘谷县金地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隆服饰有责任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文峰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忠,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谷县金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杨场村。法定代表人:朱增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谷县金地服饰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邓中华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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