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杨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张婷(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黄某
杨某某
黄伟
张容

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鸿渐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乾。
委托代理人张婷,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被告杨某某。
系黄某之妻。
被告黄伟。
被告张容。
系黄伟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杨某某、黄伟、张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四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小平

书记员:庞小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