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鸿渐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炎军,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罗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蒋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余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余国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门市罗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余国庆、王爱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门市罗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余国庆在银行的存款220万元,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门市罗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余国庆在银行的存款2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向仲华 审判员 张建国 审判员 徐世勇
书记员: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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