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张婷(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廖某某
廖国义
饶爱佴
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鸿渐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婷,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被告廖某某,系被告何某某之妻。
被告廖国义。
被告饶爱佴,系被告廖国义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某某、廖某某、廖国义、饶爱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四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审判长:向仲华
审判员:徐世勇
审判员:倪文浩
书记员: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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