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某
胡祥霖(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
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共同的
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尹泉
湖北曙光租赁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胡祥霖,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代表人:胡文胜,该分公司经理。
以上两
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以上两
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尹泉,湖北天达建筑实业公司黄冈分公司职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曙光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祝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第三人湖北曙光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退还上诉人祝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退还上诉人祝某某。
审判长:陈孔齐
审判员:林俊
审判员:宋顺国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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