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等与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祝某某
胡祥霖(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
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共同的
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尹泉
湖北曙光租赁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胡祥霖,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代表人:胡文胜,该分公司经理。
以上两
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以上两
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尹泉,湖北天达建筑实业公司黄冈分公司职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曙光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祝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第三人湖北曙光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退还上诉人祝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退还上诉人祝某某。

审判长:陈孔齐
审判员:林俊
审判员:宋顺国

书记员:陈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