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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与祝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毛国忠、胡祥霖,均系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黄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代表人:胡文胜,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泉,该分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赤民初字第00871号;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退还上诉人祝某某。

审判长  陈孔齐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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