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毛国忠、胡祥霖,均系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黄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代表人:胡文胜,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泉,该分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赤民初字第00871号;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退还上诉人祝某某。
审判长 陈孔齐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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