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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桥,湖北华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丽景园*号*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江汇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军,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资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天石公司提交的具有鉴定机构资质的湖北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潜江市海韵丽景园工程造价鉴定涉及防水工程造价确定的意见》,系依据天石公司和海韵公司均无异议的鄂寰咨报字[2017]第070号及鄂寰咨报字[2017]第070-1号报告书,对天石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渗漏工程等防水工程造价进行核定后作出,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海韵公司提交的潜江海韵丽景图防水工程汇总,因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09217709元,海韵公司计算的防水工程价款为72276000元,将超出防水工程的外墙工程等工程价款全部计算为防水工程价款,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2019年3月21日,湖北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潜江市海韵丽景园工程造价鉴定涉及防水工程造价确定的意见》,载明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鄂寰咨报字[2017]第070号及鄂寰咨报字[2017]第070-1号报告书等文件,对天石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渗漏工程等防水工程造价进行核定,该部分工程价款为3071763.31元。
另查明,海韵公司与天石公司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1.3.2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14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专用条款61.3.4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约定是防水5年,其他2年。该合同的附件质量保修书中2.2条约定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电器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3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海韵公司与天石公司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1.3.4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的约定是防水5年,其他2年。该合同通用条款61.3.2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14日内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5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故天石公司可以于2017年12月10日之后向海韵公司申请返还除防水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其他质量保证金。由于天石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其于2018年7月1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向海韵公司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故在海韵公司对天石公司通过起诉方式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未答复的情况下,海韵公司应在2018年7月11日之后28天即2018年8月8日向天石公司返还除防水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其他质量保证金。
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09217709元,海韵公司预留了天石公司5%质量保证金为5460885.45元。经对天石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渗漏工程等防水工程造价进行核定,该部分工程价款为3071763.31元,预留5%质量保证金为153588.17元(计算方式为3071763.31元×5%)。海韵公司应于2018年8月8日向天石公司返还除防水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其他质量保证金5307297.28元(计算方式为5460885.45元-153588.17元),逾期未返还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综上所述,天石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勇
审判员 丁盼
审判员 刘汝梁

书记员: 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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