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肖发红
廖某
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天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2号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冯媛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发红,系该公司执行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天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2014年9月1日,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已经付清租赁费80000元、利息5000元、诉讼费1814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被告廖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被告廖某负担。
审判长:闫友斌
书记员: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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