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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贾某星等与湖北鑫鼎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68号东街小区1栋一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183410570F。
法定代表人:胡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贾某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鑫鼎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发展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97152743N。
法定代表人:汪金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安,湖北拙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娟,湖北拙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建始县广厦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民族风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798789070G。
法定代表人:黄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贾某星与被告湖北鑫鼎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始县广厦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贾某星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陈述需要重新组织相关证据,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鑫鼎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始县广厦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贾某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贾某星撤回对被告湖北鑫鼎旅游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始县广厦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42元,减半收取55771元,由原告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贾某星共同负担。

审判长 向洪
人民陪审员 苏首文
人民陪审员 贾泽文

书记员: 鄢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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