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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白灵路9号。
法定代表人:乐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进,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城市花园A栋13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明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志,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天某公司与福翔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决算由天某公司向福翔公司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核,双方签认结算审核批单。本案中,福翔公司提供的天某公司盖章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其审定施工内容不仅包括天某公司施工的项目,还包括了不是天某公司施工的桩基和绿化项目。在审理过程中,福翔公司不能说明该审核定案表中送审造价的合理组成以及与天某公司结算为什么还审核了不是由天某公司施工的项目。虽然天某公司在该审核定案表上盖章,但该审核定案表中包含了不是由天某公司施工的项目,故《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不能作为认定天某公司工程量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湖北天某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陶锡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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