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天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经济开发区金平工业园区站后路。
法定代表人:徐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三科盛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同乐九九同心(二)期工业区A2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罗尚海,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天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科盛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天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三科盛能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北天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三科盛能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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