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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钟陵街企管会商住楼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埠河镇江南新区湘鄂大市场第3幢第1层102-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300元,减半收取93650元。由原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雷玻
审判员 张华翔
人民陪审员 刘祥凤

书记员: 刘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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