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锦之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天鹅湖大道121号天某大厦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锦之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大利巷1-1-533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建筑个体户,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英(系丁炜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丁炜与被告武汉锦之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丁炜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丁炜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炜撤回起诉。
本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147元,减半收取计33073.5元,由原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第三人独立请求之诉的案件受理费66147元,减半收取计33073.5元,由第三人丁炜负担。

审判长 王传平
人民陪审员 徐世国
人民陪审员 周春芳

书记员: 章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