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大顶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95114249X。
法定代表人:朱炜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女,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住襄阳市谷城县。系原告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8号中天路桥*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769836605。
法定代表人:陈邦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183662129W。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立红,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顶山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大顶山制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顶山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顶山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湖北大顶山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啸
审判员 张艳
审判员 陶华兰
书记员: 程建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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