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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明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志永,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本玉,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叶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法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是否按合同实际履行并未查清;原审认定叶某某下欠大通公司90830.29元承包金,但叶某某并未认可,从大通公司向原审提供的证据来看,该证据不能证明90830.29元承包金从何而来,同时起诉承包金的计算方式与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不相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法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廖春花 审判员  柯 君 审判员  邹 围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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