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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秦某某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6463365X。
法定代表人:陈明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琴,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大高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66198968L。
法定代表人:申廷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经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7元,减半收取4928.5元,由上诉人湖北大汉隆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巍 审 判 员  刘兴亮 代理审判员  武学敏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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