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田某
张某某
熊某
陈某某
李某
周银花
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5262001-1。
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饶建华,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田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熊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
被告周银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张某某、熊某、陈某某、李某、周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六被告提出庭外和解,现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六被告提出庭外和解,现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涂晓玲
书记员: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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