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明乐亮
万美英
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5262001-7。
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饶建华,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明乐亮,农民。
被告万美英,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明乐亮、万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帮增
书记员:董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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