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杨珂惠(大悟县大新法律服务所)
曹某某
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饶建华,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程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珂惠,大悟县大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般代理。
被告曹某某,居民。
现在外打工,无法联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曹某某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曹某某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涂晓玲
审判员:田昕
审判员:高帮增
书记员: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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