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悟农商行)。机构代码:05262001-7。
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钱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峰,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古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地:大悟县阳平芳畈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姚伟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吕金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西园官前灶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古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姚伟民、吕金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世长 审 判 员 高帮增 人民陪审员 何善发
书记员:李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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