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李某
刘某某
胡某
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5262001-1。
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饶建华,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刘某某、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李某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李某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涂晓玲
审判员:田昕
审判员:高邦增
书记员: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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