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刘文孝
蔡伦花
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5262001-1。
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饶建华。
委托代理人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文孝。
被告蔡伦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孝、蔡伦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文孝、蔡伦花长期在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文孝、蔡伦花长期在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昕
书记员:董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