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周某芳
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5262001-1。
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饶建华。
委托代理人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付某某。
被告周某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周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付某某、周某芳达成还款调解协议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付某某、周某芳达成还款调解协议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昕
书记员:董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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