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萍,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尹赞阳,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秋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泽,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杜红杰,该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李善忠,男,汉族,1960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曾令灿,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善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程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燕、人民陪审员谭博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欠款已还清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26元,减半收取15213元,由原告湖北大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静
代理审判员 李燕
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
书记员: 虞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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